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泰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限公司、王**、张**、焦**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限公司、王**、张**、焦**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及租金等进行了查封、冻结,但该房产被武**安分局先行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租金亦未届支付期限,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律政公证处(2014)川律公证执字第33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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