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阳明源**司罗江分公司与德阳市阳**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德**委员会(2014)德仲字第440号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阳明源**司罗江分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德阳**民法院申请执行,德阳**民法院于同年7月10日裁定指定我院执行。在执行过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研究决定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德阳仲裁委员会(2014)德仲字第440号仲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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