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4日以还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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