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作出(2014)乐*执字第95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所有的川L****4号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李**达成协议并同意解除对汽车一辆的查封。故继续查封上述财产已无必要。为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李雨*所有的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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