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限公司、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3日向招商银行**蜀汉路支行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招商银行**蜀汉路支行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招商**都蜀汉路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