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6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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