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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四川元**限公司、平武县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平武县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元**限公司、平武县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32元,减半收取801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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