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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吉曲衣贩卖、运输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凉**人民法院审理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尔吉曲衣等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以(2015)川凉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尔吉曲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凉**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尔*曲衣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经复核确认,2014年8月,被告人尔*曲衣与同案被告人尔古伍哈(已判处)、尔*某某(在逃)在四川省昭觉县共谋自筹资金到云南省购买毒品贩卖牟利。尔*曲衣在凑得637克毒品的毒资后,于2014年9月3日与尔古伍哈、尔*某某驾驶临时车号牌为川W240XX的黄色现代牌轿车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凤合镇牛街村,在购得1807海洛因克后驾车返回。同年9月4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宁南县葫芦口镇治安卡点设卡检查过往车辆,驾车的尔*某某见状叫尔*曲衣将装有毒品的袋子从车上扔出,该车经检查后被放行。续行后尔*某某下车离开,由尔*曲衣驾车前行。该黄色现代牌轿车被放行后,公安人员从其之前的停车位处发现一疑似装有毒品的袋子,即组织警力在212省道与宁南**交叉口处设卡堵截,并于同日23时许将尔*曲衣、尔古伍哈抓获。经当面称量,海洛因疑似物净重1807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50.86%。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查获的毒品、现金、手机等物证,公安机关受、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查询记录、手机通话清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阿*某某等人的证言、毒品称量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尔吉曲衣及同案被告人对其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尔吉曲衣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尔吉曲衣贩卖、运输海洛因1807克,数量大**曲衣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关于尔吉曲衣的辩护人所提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意见。本院认为,毒品未流入社会,并非被告人意愿,而是因公安机关及时发现,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核准四川省凉**人民法院(2015)川凉中刑初字第80号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尔吉曲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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