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文建坤、第三人泸州**工程公司蓝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82元,减半收取,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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