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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