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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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