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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郑**、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阆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彭*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自愿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00元,由上诉人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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