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沃**(厦门**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日15时00分到庭参加诉讼。现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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