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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沃尔玛**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沃**(厦门**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日15时00分到庭参加诉讼。现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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