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金牛区华盈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华盈大药房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华盈大药房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3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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