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刘*、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卢*价值832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大**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出具保单保函,提供限额在832000元以内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卢*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1号5栋1楼附17号的商铺(权1515006)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刘*、卢*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科创路2号8栋1单元4楼5号的房屋(权1890954)予以查封;
三、对被告刘*、卢*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科创路2号7栋1单元2楼1号的房屋(权1890953)予以查封;
四、对被告刘*、卢*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科创路2号7栋1单元4楼6号的房屋(权1890956)予以查封;
五、对被告刘*、卢*位于成都市**道南段199号5栋1单元11楼1105号房屋(权1884574)予以查封;
六、对被告刘*、卢*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4号附1号2栋3单元3楼8号房屋(权0906323)予以查封;
七、被告刘*位于成都**成飞大道南段凯德·风尚二期12栋-1楼29号车位(权2657092)予以查封。
对保全财产的查封共计限额在832000元之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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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