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元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南**限公司、浙江中**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元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元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1元,由原告广**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