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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李**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华砖厂(以下简称“新华砖厂”)、上诉人吴**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4)西昌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审判员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26日、3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柴*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西**华砖厂的投资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杨**,上诉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二审中依法调取的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4)西昌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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