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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