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西充县**责任公司、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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