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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张**、窦中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龙*国诉被告陈**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国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显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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