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龙*国诉被告陈**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国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显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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