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江**有限公司与四川洪**任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中江民保字第335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四川**限公司在中国建**支行帐号为XXXXX中的存款在2833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2015年12月23日,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四川洪**任公司在中国建**支行帐号为XXXXX中的存款在2833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文静提供担保的位于高新区的房屋[档案保管号(合同备案号):XX号.]予以查封的保全措施。

三、解除对担保人文静、文*自愿以其所有的提供担保的位于成都成华区的房屋[档案保管号(合同备案号):XX号]予以查封的保全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