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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天**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天**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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