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天**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何**与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赵**、阳光财**限公司四川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被告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盛**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肖**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商品砼与四川洪*、李*、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宁*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袁**犯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中江**有限公司与四川洪**任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