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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被告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其他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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