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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0元,减半收取为715元,由原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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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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