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有限公司与重庆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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