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候区昌盛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候区昌盛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候区昌盛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候区昌盛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4元减半收取4012元由原告武候区昌盛建材经营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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