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9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