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等27人与被告喜**有限公司、张**、四川省**工程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等27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姜**等27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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