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四川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宏**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宏**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何*等33人与喜德**有限公司、张**、四川省**工程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等27人与喜德**有限公司、张**、四川省**工程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四川三和恒生建**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袁*与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康**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与江苏溧**限公司、宜宾港**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徐**、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凉山**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