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凉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凉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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