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与杨**、钟**、简阳**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钟**、简阳**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3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2元,本院减半收取1336元,由上诉人中国太**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