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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为与被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其担保物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王**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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