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诉被告射洪县**责任公司、赵刚及唐先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263元,由原告四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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