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绵竹市**限责任公司与绵竹市**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绵竹市**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竹市**限责任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8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代垫诉讼费5900.00元、保全费4520.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绵竹市**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了处置,本案执行到位金额301970.07元。另查明,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余款的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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