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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与被告四川**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四川**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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