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编号为1020005222689327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9月5日、到期日期2014年3月5日、出票人浙江柏**限公司、收款人**有限公司、背书人成都攀**有限公司,持票人成都市**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中国工商**州保俶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