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有限公司诉被告都江堰**有限公司、汶川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江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以“被告都江堰**有限公司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江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8元,减半收取6644元,由原告都**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