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绵阳**有限公司与四川其**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绵**有限公司诉被告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取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绵**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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