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流县华阳观奇服饰经营部诉被告贵州天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流县华阳观奇服饰经营部于2015年7月30日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流县华阳观奇服饰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4元,依法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双流县华阳观奇服饰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