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峨眉山**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杨**申请执行峨眉山**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11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29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02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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