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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科院**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科院**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0元,减半收取3570元,由原告成都**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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