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申请执行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和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2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5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月25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王*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和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2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520元,由被执行人李**、王*向黄*支付人民币291200元(已履行),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由被执行人李**、王*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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