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崇州市**有限公司第五经营部、崇州市**有限公司、都江**农技综合服务站石羊镇第九门市、都江**农技综合服务站、四川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崇州市**有限公司第五经营部、崇州市**有限公司、都江**农技综合服务站石羊镇第九门市、都江**农技综合服务站、四川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成**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