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资公司诉被告中铁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资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资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资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0元,减半收取6190元,由原告**物资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