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成都新连通新**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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