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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马木果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沙*木果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九**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九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沙*木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被告人上诉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经阅卷,出具书面建议函,认为本院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本院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2015)九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九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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