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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