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达**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四川永**限公司与罗**、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四川俊**限公司与成都**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究设计院与黄*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充市**页岩机砖厂与四川省**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贺**与四川省宇**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邻水县**责任公司与谭**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州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阳**、唐**、杨*与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