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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页岩机砖厂与四川省**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文**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0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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