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限公司诉被告德昌永**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昌**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昌**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西昌**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