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斯**申请执行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于2015年9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李**称,简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斯但珍申请执行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5)简阳执字第29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李**的房屋1套,该房系案外人李**所有,系离婚析产所得,有合法的产权证书,案外人李**与被执行人王**于2009年9月9日已经登记离婚,该执行案件所依据的诉讼于2014年提起,案外人李**与被执行人王**已经无夫妻关系,故案外人李**的合法财产不应作为被执行财产,要求解除对案外人李**的该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斯**申请执行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简阳执字第29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李**的房屋1套。另查明案外人李**与被执行人王**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离婚,斯**与王**的其他合同纠纷形成于2011年4月30日及2012年7月4日;原产权证号的房屋产权人为王**,2012年2月22日该房产权人变更为李**;申请执行人斯**已以王**、李**为被告向**提请诉讼,要求撤销房屋变更产权证号,本院已经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与被执行人王**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离婚,斯**与王**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案外人李**与王**离婚以后,案外人李**对该债务不应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斯**现对该房屋的确权变更已经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本院在执行中现继续对实际产权证已变更、产权人已经变更为李**的房屋查封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执字第298-4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李**座落于简阳市的住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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